(2015)碭民一初字第01970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碭民一初字第01970號
原告:陳某,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碭山縣。
被告:潘某,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碭山縣李莊鎮三屯行政村前劉屯村129。公民身份號碼342221199310104520。
本院在審理陳某與潘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是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審判員 張 林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歐陽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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