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碭民一初字第01773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碭民一初字第01773號
原告:陳某,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蕭縣。
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碭山縣玄廟鎮(zhèn)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單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址。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與被告單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判員 李世強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陳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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