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碭民一初字第01974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碭民一初字第01974號
原告:趙某甲(又名趙某乙),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被告:翟某,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甲與被告翟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甲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趙某甲負擔。
審判員 劉龍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孟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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