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碭民一初字第01690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8-26)
(2015)碭民一初字第01690號
原告:孟某,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夏邑縣。
被告:魏某,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委托代理人:杜臣勇,安徽賈東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孟某與被告魏某同居關系糾紛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是對其權利的處分行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負擔。
審判員 王 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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