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碭民一初字第01789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碭民一初字第01789號
原告:代某,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被告:王某,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代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代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負擔。
審判員 劉龍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孟 輝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