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蕭民一初字第03835號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蕭民一初字第03835號
原告:陳某,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委托代理人:胡景勝,蕭縣永堌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委托代理人:余超,蕭縣楊樓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告陳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陳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審判員 杜 文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田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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