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蕭民一初字第03512號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蕭民一初字第03512號
原告:孟某,女,1993年4月12日出生,漢族。
被告:劉某,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孟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經本院調解,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承擔。
審判員 王紅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吳 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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