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蕭民一初字第03804號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15-9-30)
(2015)蕭民一初字第03804號
原告:王某,女,1989年4月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江蘇省豐縣。
委托代理人:孫奕停,蕭縣新莊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9月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蕭縣新莊鎮岳李行政村西閣自然村。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被告外出無法送達,在簡易程序內不能審結,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員 劉劍鋒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宋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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