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蕭民一初字第03805號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蕭民一初字第03805號
原告:霍某某,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被告:馬某某,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
委托代理人:賈敬軍,蕭縣王寨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霍某某訴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霍某某申請撤訴是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張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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