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蕭民一初字第04108號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蕭民一初字第04108號
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6月生,住安徽省蕭縣。
被告:李某,女,1978年5月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趙厚文,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新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劍鋒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厚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爭吵不斷,甚至大打出手,且雙方在性格、生活習慣方面存在差異,使原本就不穩(wěn)固的夫妻感情逐漸破裂,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為此原告依法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yǎng)婚生子。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提交的證據為:原告身份證、結婚證,欲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及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
被告李某辯稱,原告所述不是事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提出離婚是因為近期原告有第三者,但原告已向被告表示悔改,被告也愿意原諒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離婚。
被告就其答辯提交的證據為:1、原告自書悔過書;2、原告發(fā)給第三者的手機短信及其與第三者的通話記錄;欲證明原告有第三者,原告已表示悔改。
經庭審舉證,被告對原告所舉證據沒有異議,原告對被告所舉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僅憑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有第三者。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關聯性予以認定,被告所舉證據原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對其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且被告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相佐證,故對其關聯性不予采信。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材料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被告于1996年確立戀愛關系,1999年元月辦理結婚登記,同年6月舉行婚禮,11月生一子李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較好,近期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導致感情不和,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并撫養(yǎng)婚生子。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依法應予保護。原、被告已結婚多年,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夫妻之間應相互信任,珍惜婚姻家庭。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也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故對其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劍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宋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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