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鳳民一初字第01976號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鳳民一初字第01976號
原告:袁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友利,鳳陽縣臨淮關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袁某與被告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袁齊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袁某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徐某的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袁齊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齊芳負擔。
審判員 易明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李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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