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45號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10-8)
(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45號
原告:吳某,農民。
被告:宗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闞乃同,明光市柳巷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吳某訴被告宗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龍明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吳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以證據不足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吳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龍明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經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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