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民一初字第02407號
——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2015-8-27)
(2015)寧民一初字第02407號
原告:黃某,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漢族,住寧國市。
被告:王某,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漢族,住寧國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黃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黃某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450元,減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黃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余明霞
人民陪審員 劉桂蘭
人民陪審員 沈宣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唐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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