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績民一初字第00199-1號
——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2015-9-13)
(2015)績民一初字第00199-1號
原告:胡某,女,住安徽省績溪縣。
被告:汪某某,男,住安徽省績溪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訴被告汪某某離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程 紅 云
人民陪審員 胡 亦 儉
人民陪審員 汪 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徐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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