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刑初字第00091號
——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法院(2015-7-3)
(2015)郎刑初字第00091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某甲,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漢族,無業,戶籍地江蘇省靖江市江陰經濟開發區,住安徽省郎溪縣。因賭博于2014年8月4日被郎溪縣公安局罰款五百元。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8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郎檢刑訴(2015)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鄭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雷某甲租用郎溪縣某某鎮某某路某某灣X號任某的自建房開設賭場,并安排宋某、黃某維護賭場秩序、王某在賭場周圍望風。賭場開設期間,累計參賭人員四十人以上,均以麻將牌“牛牛”的方式進行賭博,每次賭注幾十元至三百元不等,被告人雷某甲共抽頭漁利2000余元。2014年10月11日15時許,該賭場被郎溪縣公安局查獲。
案發后,被告人雷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雷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自愿認罪,且有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證據保全清單,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證人王某、宋某、黃某、陳某、雷某乙、程某、任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辯解,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甲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雷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雷某甲有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雷某甲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雷某甲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許勤思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 王 慧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