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48號
——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48號
原告:汪某,女,1954年11月1日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旌德縣。
被告:丁某,男,1949年10月9日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旌德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汪某訴被告丁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系對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自行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汪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汪某負擔。
審 判 員 潘志鵬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代) 黃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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