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67號
——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67號
原告:江某,女,1973年6月25日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旌德縣。
委托代理人:李飛,旌德縣旌陽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某,男,1970年2月14日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旌德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江某訴被告倪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系對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自行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江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紀冬芳負擔。
審 判 員 潘志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代) 黃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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