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51號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2015-9-10)
(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51號
原告:葉某某,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委托代理人:洪衛華,安徽昌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住浙江省松陽縣。
原告葉某某訴被告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潔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衛華、被告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葉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4月通過網絡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在黃山市屯溪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但未按風俗習慣舉辦婚禮。原、被告相識至今,被告未帶原告去過被告家中,當事人雙方的父母未曾謀面。婚后因性格差異及家庭生活理念難以相容,雙方常發生爭吵,致夫妻感情失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2015年2月雙方開始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盡早結束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判準原、被告離婚;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葉某某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被告的暫住證2份,證明被告在杭州市江干區暫住的時間;
證據三、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黃山市屯溪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
吳某某辯稱:原、被告于2010年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未舉辦婚禮;因為我父母不在家,所以我沒有帶原告去我父母家,但帶原告去過我親戚家;夫妻發生爭吵很正常,雙方感情未完全破裂;雙方今年春節后才開始分居,不同意離婚。
吳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吳某某對葉某某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證如下:葉某某提交的證據,吳某某均無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葉某某與吳某某于2011年通過網絡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在黃山市屯溪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5年春節后開始分居。2015年7月27日,葉某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
本院認為:葉某某與吳某某系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感情基礎較好,雙方應珍惜和維護夫妻感情。雖然婚后雙方因經濟等原因產生矛盾,對夫妻感情有一定影響,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至不能挽回。葉某某提出離婚的訴訟主張,但沒有向本院提交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故對其離婚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葉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離婚不予準許。
案件受理費1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潔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潘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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