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4-1號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4-1號
申請人汪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歙縣。
被申請人胡某某,男,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
被申請人吳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
申請人汪某某與被申請人胡某某、吳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保全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一致協議,申請人申請解除保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吳某某銀行存款XX元的凍結。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汪楚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汪 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