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4號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4號
申請人汪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歙縣。
被申請人胡某某,男,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qū)。
被申請人吳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qū)。
申請人汪某某與被申請人胡某某、吳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xx元。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汪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吳某某的銀行存款xx元。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chǎn)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代理審判員 汪楚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汪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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