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2031號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歙民一初字第02031號
原告:吳某甲,女,漢族,住安徽省歙縣。
被告:吳某乙,男,漢族,住安徽省歙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甲訴被告吳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甲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吳某甲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吳某甲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吳某甲負擔。
審判員 李栓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賢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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