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2025號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歙民一初字第02025號
原告: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歙縣。
被告:江某,男,漢族,住安徽省歙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訴被告江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徐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鄧海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賢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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