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7593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9-8)
(2015)通民初字第17593號
原告龍×,女,1930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淳,北京倡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2,男,1947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崔×3,男,1955年8月3日出生。
被告崔×4,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崔×5,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崔×6,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龍×訴被告崔×2、崔×3、崔×4、崔×5、崔×6贍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龍×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崔×2、崔×3、崔×4、崔×5、崔×6的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龍×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原告龍×負擔(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 張若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楊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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