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146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通民初字第16146號
原告衣X,女,1961年11月17日出生。
被告王X,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職業不詳。
本院在審理原告衣X訴被告王X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原告衣X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王X的起訴。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衣X撤訴。
案件受理費二千九百元,由原告衣X負擔(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 佘亞妮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蘆 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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