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908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9-7)
(2015)通民初字第16908號
原告張×,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陳×,男,1965年8月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訴被告陳×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張×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并無不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張×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何楊彪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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