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8284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9-11)
(2015)通民初字第18284號
原告史×,女,1978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曹×,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史×訴被告曹×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史×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并無不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史×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何楊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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