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553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7-14)
(2015)通刑初字第55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1,男,23歲(1991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人王×,男,20歲(1995年6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公訴刑訴(2015)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1向本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山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1、被告人王×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王×在網絡游戲中與周×1(男,23歲)發生口角,后二人相約在通州區馬駒橋鎮北門口村公共廁所附近斗毆;同日21時45分許,被告人王×攜帶菜刀、周×1攜帶裁紙刀到達約定地點并發生爭執,期間,被告人王×持菜刀將周×1頭部砍傷,致周×1頭皮裂傷、顱骨骨折;經鑒定,周×1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認定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實供述。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1訴稱,由于被告人王×的犯罪行為,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故要求被告人王×賠償其醫療費11714元、誤工費5400元、護理費6600元、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費2000元、交通費3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共計人民幣30044元。同時向本院提供了醫療費票據等證據材料。
被告人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表示現無賠償能力。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王×在網絡游戲中與周×1(男,23歲)發生口角,后二人相約在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北門口村公共廁所附近斗毆;同日21時45分許,被告人王×攜帶菜刀、周×1攜帶裁紙刀到達約定地點并發生爭執,期間,被告人王×持菜刀將周×1頭部砍傷,致周×1頭皮裂傷、顱骨骨折等損傷;經北京市通州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1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同年5月3日,被告人王×在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水晶戀網吧被公安機關抓獲;作案工具菜刀1把已被公安機關扣押。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1的經濟損失經審理核實后確認為:醫療費11714元、誤工費3371元、護理費1200元、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費300元、交通費330元,共計人民幣17115元。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周×1的陳述,證人周×2、邢×的證言,被告人王×的供述,辨認筆錄、扣押筆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現場檢測報告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照片,視聽資料,“110”接警單、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破案報告、毒檢送檢流程表、診斷證明書、提取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電話查詢記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醫療費票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無視國法,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無犯罪記錄,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依法賠償其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1造成的經濟損失。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1所提訴訟請求的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1提出的過高的及無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菜刀一把,予以沒收。
三、被告人王×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1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一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1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王歡歡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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