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5907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5-8-6)
(2015)平民初字第05907號
原告趙×,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孫×,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趙×與被告孫×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建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被告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訴稱:2013年9月我與被告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同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相處時間太短,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我發現被告性格偏激且脾氣暴躁,對我缺乏起碼的理解和信任,經常對我無端猜疑,侮辱我的人格,F在我與被告經常因瑣事發生矛盾,已經無法溝通,導致我無法正常工作,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故我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孫×辯稱:我與原告婚后發生爭吵是因我酒后情緒激動,有些失控。但是雙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與原告尚能共同生活。因此,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同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楹蟪跗陔p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現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以雙方尚有夫妻感情為由不同意離婚。
上述事實,由雙方當事人陳述、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存續的基礎。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較好,雙方現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但感情并未破裂。只要雙方正確處理好上述問題,互相多交流,彼此珍惜,互敬互諒,尚有重歸于好的可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趙×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建偉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于 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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