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490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5-7-27)
(2015)平民初字第4490號
原告賈×1,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王×1,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3(被告之子)。
原告賈×1與被告王×1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毛蕾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1、被告王×1法定代理人王×3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2006年10月27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因雙方無法繼續生活,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原告起訴不屬實,第一、我和原告生育過子女;第二、我要求在原告處享有居住權;第三,我要求原告把我的病治好,恢復到我結婚前的狀態。
經審理查明,被告和前夫王×2生育一子王×3(已成年)。原告與被告于2006年10月27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子(早夭)。2011年5月17日、2011年12月26日,2012年9月5日,原告分別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后均撤訴。(2013)平民特字第4589號民事判決書宣告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4年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北京市平谷區××鎮××村民委員會指定王×3為被告的監護人,后因被告法定代理人要求對自己的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原告撤訴。
原告和被告現居住于北京市平谷區××鎮××村××街×號宅院(以下簡稱×號宅院),該宅院內的北正房3間系祖遺之產。原告的父母已去世,去世前未進行分家,原告的妹妹賈×2對該宅院內北正房主張權利。原、被告結婚后未對北正房進行翻建和裝修。2011年原、被告在×號宅院內蓋東廂房3間、西廂房2間、南倒座5間(均無裝修、房頂、窗戶、門、只是用磚壘砌)。雙方對上述建筑物價值無法達成一致,經本院釋明后,雙方均不同意對上述建筑物的價值進行評估,被告亦不要求經濟幫助款。被告放棄對東廂房3間、西廂房2間、南倒座5間主張所有權,要求對西廂房2間的居住權,原告不得妨礙被告居住,被告自行在該兩間房屋內解決廚房、衛生間,自行解決水電問題,自行出資打頂、安裝窗戶,并將西廂房北側一間現有的門封死,在西廂房西側的墻面上另行扒門出行,不使用現有的院落,相應的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將來涉案房屋如遇拆遷,因涉案所有房屋產生的拆遷利益,包括被告方添附的部分在內,被告不主張任何權利。被告法定代理人王×3保證對被告的監護。原告不同意被告對西廂房的處理意見。×號宅院北正房內有共同財產長江牌電視一臺、煤氣灶一個、床一張、熊貓牌電視一臺、電視柜一組、雙開門衣柜一個、碗柜一個,被告放棄對上述浮財主張權利。原告陳述無共同存款、債權,被告對債權、共同存款不主張權利。原告自述為蓋房欠其妹賈×2人民幣5000元、欠其二外甥宋×2000元、欠劉×1000元,原告同意自行償還上述債務。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婚姻登記記錄證明、2014年平民初字第4254號卷宗材料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至今未能治愈。雙方自2011年分居,分居時間較長,且原告已經多次起訴要求離婚,雙方感情難有和好的可能性,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予以支持。×號宅院內北正房涉及案外人利益,本院不予處理。關于共同財產分割事宜,被告放棄主張長江牌電視一臺、煤氣灶一個、床一張、熊貓牌電視一臺、電視柜一組、雙開門衣柜一個、碗柜一個的權利,故上述財產歸原告所有。原告陳述無共同存款、共同債權,被告對是否有共同債權、共同存款均不主張權利,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原告同意自行償還債務,本院不持異議。對于婚后建的東、西廂房、南倒座,被告放棄所有權,僅要求享有西廂房兩間的居住權,并自行解決衛生間、廚房、自行通水、通電等問題,考慮到被告是精神病人,現被告僅要求居住權,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三十二條、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賈×1與被告王×1之間的婚姻關系;
二、原告賈×1與被告王×1的共同財產:長江牌電視一臺、煤氣灶一個、床一張、熊貓牌電視一臺、電視柜一組、雙開門衣柜一個、碗柜一個歸原告賈×1所有(已執行);位于北京市平谷區××鎮××村×號宅院東廂房三間、西廂房兩間、南倒座五間(均無裝修、房頂、窗戶、門、只是用磚壘砌)歸原告賈×1所有;被告王×2享有該宅院內西廂房兩間的居住權,原告賈×1不得妨礙被告王×1居住;
三、欠原告賈×1之妹賈×2五千元、欠原告賈×1二外甥宋×二千元、欠劉×一千元由原告賈×自行償還。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賈×1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毛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小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