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3603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5-6-5)
(2015)平民初字第03603號
原告韓×,女,1990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王×,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振起,男,北京市平谷區大華山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韓×與被告王×離婚糾紛一案,原告韓×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本院認為,原告韓×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應按其自動撤訴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韓×自動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韓×負擔(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 楊張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書 記 員 朱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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