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3713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5-6-25)
(2015)平民初字第03713號
原告郭×1,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段×,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
原告郭×1與被告段×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杜德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1、被告段×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訴稱:2007年12月7日,我與被告自由戀愛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一般,生育一女郭×2(2008年9月22日出生)。由于婚后感情不和,雙方常因生活瑣事爭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我訴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雙方所生之女由被告撫養。
被告段×辯稱:原告所述的結婚時間和生育子女的情況屬實,其它陳述的不屬實。我們結婚多年,雖然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但我們依然住在一起,并經營海鮮店,且原告有第三者,才導致原告與我離婚,現我們的感情沒有破裂,故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1998年9月,原、被告自由戀愛。同年11月,雙方同居生活。2007年12月7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郭×2(2008年9月22日出生,現在北京市平谷區×幼兒園上學)。近年來,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時有發生爭吵,F原告訴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雙方所生之女由被告撫養。被告持答辯理由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原告對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相關證據。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結婚證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夫妻感情存在為基礎,原、被告已結婚多年,雙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F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時有發生爭吵,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以雙方的感情沒有破裂為由而不同意離婚,且原告對感情確已破裂的陳述又未提供相應證據,故本院確認雙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雙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尊、互諒、互讓,雙方會和好如初的。因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郭×1離婚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郭×1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德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趙海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