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58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5-8-7)
(2015)平刑初字第25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平谷區看守所。
辯護人姚仲林,北京市曙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公訴刑訴(2015)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廖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及其辯護人姚仲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13日6時許,被告人趙×駕駛金杯牌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路口時,撞上由東向南左轉彎的劉×1駕駛的無號牌××牌三輪車(后載乘杜×、劉×2),致劉×1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隊認定:趙×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劉×1為次要責任,杜×、劉×2無責任。
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趙×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趙×在家屬的幫助下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被害人家屬表示另行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賠償問題,對趙×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杜×、劉×2、郝×的證言,諒解書及收退款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尸體檢驗意見書、火化證明、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被告人趙×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趙×主動投案自首;2、無前科、劣跡;3、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趙×具有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部分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故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趙×的犯罪情節及危害后果,不宜適用緩刑,故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白雪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張江維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