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侖港民初字第313號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2015-9-17)
(2015)甬侖港民初字第313號
原告:鄭某甲。
被告:周某。
原告鄭某甲與被告周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東陽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鄭某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甲起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現雙方已分居20年,雙方因贍養(yǎng)原告母親一事經常發(fā)生糾紛,原告為更好的贍養(yǎng)母親,現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原告向本院提供結婚申請書1份用以證明所訴事實。
被告周某答辯稱:1.原、被告還有感情,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起訴離婚是因為贍養(yǎng)原告母親的問題引起的,被告以后會好好照顧原告母親;2.現在被告雖然在給婚生女鄭某乙?guī)『ⅲ珪r常會回家給原告打掃衛(wèi)生干些家務活,雙方生病了還都互相照顧,故也沒有分居二十年;3.原、被告年齡都比較大了,如果離婚,對兒孫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綜上,希望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
被告周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審理中,本院向原、被告婚生女鄭某乙進行調查詢問,其表示:現在原、被告雙方年齡都已過花甲之年,且都已有外孫了,希望雙方能夠好好過日子,保持一個完整的家。
據此,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兒鄭某乙和鄭某丙,現均已成年。
本院認為:俗語說,少來的夫妻老來的伴,原、被告共同渡過了人生中最美好的年華,也走過了人生中的風雨歷程,現雙方均已過花甲之年,更應珍惜現在的幸福生活,共同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家庭關系。現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夫妻雙方已分居二十年;同時結合原、被告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家人的期望,以及原告要求離婚的原因、被告不同意離婚的陳述。本院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準許。被告周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鄭某甲與被告周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鄭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地址:寧波市中興路746號,電話:0574-87848174;如通過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賬號為37×××92,開戶銀行為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yè)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李東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 鄭詩婕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