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侖榭民初字第106號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2015-9-6)
(2015)甬侖榭民初字第106號
原告:周某。
被告:林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周某與被告林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系對訴權的合法處分,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某撤回對被告林某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負擔。
審 判 員 陳建根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書記員 張哲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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