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侖柴民初字第163號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2015-8-28)
(2015)甬侖柴民初字第163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沈凱鳳,浙江文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李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以被告李某不同意離婚為由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對被告李某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 判 員 林春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 謝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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