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305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8-3)
(2015)甬慈刑初字第1305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農民。1987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現因涉嫌犯非法狩獵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魏某,農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獵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魏某犯非法狩獵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徐炯燁、被告人王某、魏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魏某攜帶網具,至慈溪市附海鎮東港村慈溪市現代農業開發園區沼澤地里(禁獵區),用養殖鴨子的叫聲做引誘,并采用張網(禁獵工具)的方式,捕捉野生鳥類。同月27日凌晨,公安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王某、魏某,并查獲網具4張。
被告人王某、魏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據保全清單、浙江省林業廳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獵區問題的通知、浙江省獵區鄉(鎮)名單、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及被告人王某、魏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魏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內共同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魏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魏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均可以適用緩刑。作案工具網具4張,依法予以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魏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作案工具網具四張(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徐 杰 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陳云云(代)
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文
第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
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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