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294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7-20)
(2015)甬慈刑初字第1294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農民。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乙,農民。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未檢刑訴(2015)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辛翠翠、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3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因情感糾葛,在慈溪市周巷鎮美鉆機電廠附近,與曹某及其朋友于某發生爭執。為泄憤,被告人王某甲電話糾集被告人王某乙及王某丙(分案處理)、林某甲(另案處理)等人,追趕至慈溪市周巷鎮月立電器廠附近道路上,對于某實施毆打。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持磚塊進行毆打,致于某受傷,曹某在拉架過程中亦被打傷。經法醫學鑒定,于某外傷致頭皮瘢痕,此傷構成輕微傷;外傷致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此傷構成輕微傷。曹某外傷致頭皮挫傷,頭皮瘢痕,此傷構成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及王某丙共同賠償被害人于某、曹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均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甲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庭審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害人于某、曹某的陳述、證人王某丙、袁某的證言、同案犯王某丙的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通某、報警單、病歷資料、收條、諒解書、抓獲經過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以上犯罪事實及情節,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幅度均為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隨意毆打公民,致二人三處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有賠償情節,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有立功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均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基本適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 艷 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徐佩穎(代)
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文
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文
第五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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