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4號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4號
原告:鄧某。
被告:方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鄧某與被告方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鄧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鄧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邱青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書 記員 曹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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