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19號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9-24)
(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19號
原告:王某。
被告:陳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 判 員 劉 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書記員 王瑤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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