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26號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5-9-14)
(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26號
原告:應某,農民。
被告:陳某甲,農民。
原告應某為與被告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貞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應某、被告陳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應某起訴稱:原、被告于1994年相識、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子,取名陳某乙,現年21歲。婚后雙方感情尚可。2011年被告因種種行為不規,致感情破裂。近年被告懷疑原告外遇,在原告上班或深夜入睡時,無事有事用電話形式盤問原告。強硬說原告有男人等惡語,嚴重擾亂原告的正常家庭生活,視吾妻由其來擺布、制約,完全束縛做女人的自由權,當原告偶爾還嘴說幾句就被毆打,久而久之,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數次提出與被告離婚而未果。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陳某甲的答辯稱:不同意離婚。
原告應某向本院提供了結婚證一份,用以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的事實。
鑒于被告陳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并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結合原告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1994年,原、被告自由戀愛。××××年××月××日,雙方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陳某乙,現已成年。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夫妻之間經常爭吵,導致夫妻感情逐漸淡漠。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當和睦相處、互相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雙方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感情基礎較好,雖近年來雙方經常爭吵,但尚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本院對于原告應某要求與被告陳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應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37×××92,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判員 周 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周波娜
附:本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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