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598號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5-8-28)
(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598號
原告:應某,農民。
被告:王某甲。
原告應某為與被告王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應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應某起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被告從2008年開始吃喝嫖賭,原告一直苦口婆心勸說,被告非但不聽,近幾年還變本加利,因進大賭場輸了,現在逃走近二年多,不見人影。因感情破裂,兒子與被告生活,原告自愿放棄財產,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辯。
原告應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1.結婚證一份,用以證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婚的事實;2.戶口本一份,用以證明婚生子王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實;3.(2014)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書一份,用以證明原告于2014年11月曾向本院起訴,后撤訴的事實。本院認為,上述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確認上述證據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
被告王某甲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并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雙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現待業在家。原告應某曾于2014年11月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王某甲離婚,后原告撤回起訴。
另查明,被告王某甲于2012年12月離家出走,至今未歸。
本院認為,審理離婚案件,必經調解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未到庭參加訴訟,現無法調解。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衡量標準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本案被告離家二年多,且原告已于2014年11月起訴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后撤訴,可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應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憑判決書到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為37×××92,開戶銀行為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佩嵐
人民陪審員 屠泉通
人民陪審員 陳雪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毛一佳
附:一、本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