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鹿東民初字第150號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2015-8-28)
(2015)溫鹿東民初字第150號
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王增勻,浙江精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甲。
原告楊某與被告胡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增勻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與被告胡某甲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婚后被告經常毆打原告,2012年8月10日,被告再次毆打原告后,雙方開始分居生活至今。現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兒子胡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婚后雙方無共同財產、債權及債務。
被告胡某甲未作答辯亦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證據。
通過庭審中原告陳述及舉證情況,本院歸納事實如下:
一、關于原、被告婚姻基本情況
原告楊某與被告胡某甲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為家庭瑣事有過爭吵,被告并有毆打原告,夫妻感情有所挫傷。現原告要求離婚。
二、關于子女
××××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曾用名:胡童童)。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婚姻基礎尚可。婚后雙方為家庭瑣事有過爭吵,被告并有毆打原告,夫妻感情有所挫傷,但原告尚無證據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今后只要雙方加強溝通,并念及子女利益,夫妻仍有重歸于好的可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65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如君
人民陪審員 李小丹
人民陪審員 杜新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吳靜潔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