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平刑初字第795號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2015-7-28)
(2015)溫平刑初字第795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甲,無業。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平陽縣看守所。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公訴刑訴(2015)5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甲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喆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份,被告人吳某甲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證件的情況下,向山西省太原市迎賓車站附近小賣部先后以384元/條的價格收購“中華”牌香煙(硬殼)50條、以383元/條的價格收購“中華”牌香煙(硬殼)150條。后被告人吳某甲將該200條“中華”牌香煙(硬殼)通過長途客車由山西省太原市運至浙江省蒼南縣,以399元/條的價格將該批香煙銷售給蒼南縣龍港鎮人民路163號的蒼南縣“百盛”煙酒商行(負責人曹某),獲利3150元。
2.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吳某甲再次向山西省太原市迎賓車站附近小賣部以382元/條的價格收購“中華”牌香煙(硬殼)65條,準備帶回蒼南縣用于銷售牟利。后其于2月16日通過方某(另案處理)駕駛的牌號為“晉A×××××”的長途客車將香煙運輸至沈海高速平陽段停車道內,進行換車轉運時被當場查獲。經鑒定,被查獲的香煙系真品卷煙,掛牌價為360元/條,65條“中華”牌香煙(硬殼)價值23400元。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吳某甲的家屬代為退出非法盈利違法所得人民幣315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以前供述,證人吳某乙、王某潑、曹某、方某、楊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現場檢查筆錄,扣押清單,賬戶交易明細,煙草價格通知單,證明,卷煙鑒別檢驗報告,戶籍信息,抓獲經過,賬本,退贓票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違反煙草專賣管理法規,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積極退清違法所得,依法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涉案物品及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甲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二、暫扣于平陽縣煙草專賣局的涉案“中華”牌(硬殼)香煙65條及被告人吳某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1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陳蓓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書 記員 胡瓊方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