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平刑初字第631號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2015-6-17)
(2015)溫平刑初字第631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毛某,經商。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平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吳繼忠,浙江九凰律師事務所律師。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公訴刑訴(2015)4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某及其辯護人吳繼忠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中旬開始,被告人毛某伙同閆術學、朱浙閩(均另案處理)在平陽縣昆陽鎮利民路47號內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排山倒海”、“百變神獸”兩臺游戲機供賭客進行賭博,并雇傭董某、盧某在游戲機店內負責上下分和收費。同年3月2日,公安人員在該游戲機店內查獲賭資人民幣18340元,并收繳“排山倒海”電子游戲機1臺、“百變神獸”電子游戲機1臺及上分鑰匙1串。經認定,查獲的“排山倒海”及“百變神獸”電子游戲機共具有十六個基本單元格,且每個基本單元格均可獨立進行賭博活動。
上述事實,被告人毛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以前的供述,證人董某、盧某、陳某甲、陳某乙、葉某、楊某、蘇某、郭某、蔡某、應孔可、阮某等人證言,辨認筆錄,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身份信息,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以營利為目的,結伙設置賭博機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要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但同時要求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
二、涉案“排山倒海”電子游戲機1臺、“百變神獸”電子游戲機1臺及上分鑰匙1串,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金亮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 胡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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