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泰刑初字第170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5-7-28)
(2015)溫泰刑初字第170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夏某甲,無業。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5年3月4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0日轉取保候審。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訴刑訴(2015)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賭博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汪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4年下半年以來,被告人夏某甲以“六合彩”的形式,在泰順縣筱村鎮新倉村潘洋新村家中多次收受他人投注資金共49期4萬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筆記本賬本、搜查筆錄、戶籍證明、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證人毛某、夏某乙的證言及抓獲經過;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甲以營利為目的,以接受他人的“六合彩”進行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夏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時能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夏某甲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夏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的次日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趙微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書 記員 黃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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