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泰刑初字第109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5-5-28)
(2015)溫泰刑初字第109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包某,無業。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訴刑訴(2015)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包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張慧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包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3年6至7月期間,被告人包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六合彩”賭博的形式,收受下家季某某(已判刑)“六合彩”投注共九期,交給包某的上家(身份未查明),投注款累計約30萬余元人民幣,并按投注額的1%向上家抽頭獲利3000余元人民幣。
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包某主動到泰順縣公安局泗溪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包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接受證據清單、銀行卡單筆交易詳情、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明細對賬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辨認筆錄;同案人員季某某以及被告人包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包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包某認罪悔罪,經審前調查評估適于實行社區矯正,予以適用緩刑。被告人包某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根據被告人包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包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人民幣(款限判決生效之日的次日交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追繳被告人包某違法所得3000元人民幣,予以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季龍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 黃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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