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刑初字第60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5-9-17)
(2015)麗蓮刑初字第609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經商。曾因犯搶劫罪,于2001年8月20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搶劫罪,于2001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前罪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監視居住,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尚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周某,農民。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9年3月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又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農民。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審,并于2012年5月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4月22日被本院裁定撤銷緩刑。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農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揭某,農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政宏,浙江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5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尚某甲、林某、周某、徐某、揭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尚某甲、林某、周某、徐某,被告人揭某及其辯護人陳政宏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尚某甲在“集結號”、“游戲茶苑”、“456”、“貝貝游戲”等游戲平臺上注冊賬號充當銀商,為游戲玩家提供虛擬貨幣與人民幣的資金結算服務,通過低價買入、高價賣出游戲幣賺取差價獲取利潤。2014年6月份,被告人張某、尚某甲共同經營“飛毛腿跑腿公司”,先后雇傭被告人林某、周某、揭某、徐某為跑腿人員,從事各類跑腿業務,同時利用跑腿公司經營銀商業務,被告人林某、周某、揭某、徐某明知被告人張某、尚某甲經營銀商業務,仍然幫助跑腿,聯系玩家買賣游戲幣以及代收、代付用于買賣游戲幣的現金。
被告人張某、尚某甲經營銀商業務期間,通過銀行卡轉賬、支付寶轉賬、現金支付等方式共非法獲利17萬余元。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已上繳全部贓款。
被告人張某、尚某甲、林某、周某、揭某、徐某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賭博罪。被告人張某、尚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林某、揭某、徐某系從犯;被告人張某、尚某甲、揭某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張某有立功表現;被告人周某系累犯;被告人林某系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提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尚某甲、揭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歸勸被告人揭某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現。被告人揭某、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交納各自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共計人民幣4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尚某甲、林某、周某、揭某、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戶籍證明;2、被告人張某、尚某甲、周某、林某、徐某、揭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李某、湯某、尚某乙等人的證言;4、搜查筆錄及照片;5、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6、光盤;7、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照片;8、賬本;9、銀行交易記錄;10、行政處罰決定書;11、刑事判決書;12、歸案經過;13、立功認定意見書;14、交款憑證等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尚某甲、周某、林某、徐某、揭某以營利為目的,明知他人實施賭博活動,仍然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從中非法獲利,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該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尚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林某、揭某、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張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現;被告人周某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又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張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林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犯新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張某、尚某甲、揭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周某、林某、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被告人張某、尚某甲、徐某、揭某歸案后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綜上量刑情節,依法對被告人張某、尚某甲、周某、林某、徐某、揭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揭某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揭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尚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周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
四、被告人林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與前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
五、被告人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揭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張某、尚某甲、周某、林某、徐某、揭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被公安機關查扣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黃奇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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