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刑初字第48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5-8-4)
(2015)麗蓮刑初字第487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涂某,農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黃偉革,浙江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4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涂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楊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涂某及其辯護人黃偉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涂某在明知不能在肉制品中添加“日落黃”的情況下,在其位于麗水市南明山街道張村上橋村的“年年紅熟食店”內加工熟食時,違規添加“日落黃”,并將加工完成的雞翅、鴨肉、鴨腸等熟食銷售給不特定人員。2015年3月9日,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麗水市南明山街道張村上橋村“年年紅熟食店”進行檢查,對店內的鴨腸、鴨肉、雞翅進行抽樣。經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浙中分公司檢測,雞翅中“日落黃”項目測出0.034g/kg,鴨腸中“日落黃”項目測出0.12g/kg,鴨肉中“日落黃”項目測出0.098g/kg,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經麗水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專家組論證認為:肉制品違規添加“日落黃”可能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質量缺陷,長期攝入該類食品會對人體造成肝、腎功能損害,罹患嚴重的食源性疾病。
上述事實,被告人涂某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涂某的身份情況;2、被告人涂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①其于2012年7月份開始在麗水市南明山街道上橋菜市場經營“年年紅熟食店”攤位銷售熟食,其負責加工熟食,妻子陳某在店內銷售熟食,開始的時候制作熟食是添加曲粉,但紅曲粉加工的熟食顏色偏白,顧客不大喜歡,其明知“日落黃”不能添加在熟食中,但為了賣相更好些,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在制作熟食的時候其會添加“日落黃”,直到2015年3月份麗水市市場監管局的工作人員到其店內抽檢雞翅、鴨腸、鴨肉,均查出有“日落黃”的成分,并當場拍攝了其沒有使用完的罐裝“日落黃”,在工作人員走后其就將罐裝“日落黃”丟棄的事實。②其妻子陳某是不知道銷售的熟食中添加了“日落黃”,都是其加工的事實。③其還當庭供述涉案熟食制品每日銷售額大約有二、三十元的事實;3、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其與被告人涂某于2012年7月份開始在麗水市水閣上橋菜市場開了“年年紅熟食店”銷售熟食,并在店里加工熟食,其負責銷售,被告人涂某負責熟食的制作,如何制作其是不知道的的事實;4、證人譚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涂某曾到其之前在府前菜場開的譚某熟食攤學習加工熟食,主要是在加工過程中被告人涂某在邊上看,其告訴被告人涂某用紅曲粉加到湯汁里,其以前在加工熟食時會用筷子沾點“日落黃”到湯里,其告訴被告人涂某“日落黃”加進去熟食顏色會黃些,這幾年食品安全管得緊了,大家主要是用紅曲粉的事實;5、檢測報告及資質認定證書,證明經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浙中分公司檢驗抽樣的雞翅“日落黃”項目測出0.034g/kg,抽樣的鴨腸“日落黃”項目測出0.12g/kg,抽樣的鴨肉“日落黃”項目測出0.098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6、食品安全危害認定專家意見書,證明經專家組研究討論認為:肉制品違規添加“日落黃”可能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長期攝入該類食品會對人體造成肝、腎功能損壞,罹患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事實;7、現場檢查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提取照片,證明2015年3月9日,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麗水市南明山街道張村上橋村年年紅熟食店檢查,對年年紅熟食店內的鴨腸、鴨肉、雞翅進行食品抽樣,現場發現紅曲粉、豬肉增香香精、“日落黃”著色劑的事實;8、抓獲經過,證明2015年5月14日,麗水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民警在上橋菜場內“年年紅熟食店”抓獲被告人涂某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涂某違反國家食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涂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涂某是在麗水市經濟開發區上橋菜場內的“年年紅熟食店”被抓獲,不存在自動投案,依法不構成自首,故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涂某是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其他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涂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涂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涂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黃奇新
人民陪審員 武文麗
人民陪審員 徐妙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書 記 員 何一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