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刑初字第50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5-7-31)
(2015)麗蓮刑初字第500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農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4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楊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月22日6時45分許,被告人李某駕駛皖K×××××號輕型普通貨車沿麗水市經濟開發區通濟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在行駛至通濟街與江南路路口時,在信號燈為紅燈的情況下駛入路口,與沿江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的被害人藍某丁(搭載被害人藍某戊)駕駛的浙K×××××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藍某丁當場死亡、被害人藍某戊重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城大隊麗公(交)認字(2015)0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李某負該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節。提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藍某戊家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由被告人李某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人民幣500000元。款已如數支付,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1、戶籍信息;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3、被害人藍某戊的陳述;4、證人藍某甲、劉某、雷某、藍某乙、藍某丙的證言;5、麗公物交鑒字(2015)204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照片、麗公交法尸鑒字(2015)201號尸體檢驗報告;6、車輛技術檢驗報告;7、麗公物鑒(化)字(2015)46號物證檢驗報告書、麗水大眾司法鑒定所(2015)毒檢字第0086號法醫毒物檢驗報告書;8、交通事故認定書;9、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及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10、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11、交通事故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12、諒解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收條;13、接處警單;14、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單據;15、前科查詢記錄;16、光盤一張等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李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林旭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何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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