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蓮刑初字第46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5-7-17)
(2015)麗蓮刑初字第463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農民。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5)4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李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周某在麗水市經濟開發區森源木業有限公司車間內,出于取樂尋求刺激的目的,用連接高壓出氣設備氣泵的皮管對著被害人王某乙的肛門吹氣,致使被害人王某乙結腸破裂。經鑒定,被害人王某乙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周某與被害人王某乙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周某已支付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98371.45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周某的身份情況的事實;2、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用連接高壓出氣設備氣泵的皮管對著被害人王某乙的肛門吹氣的事實;3、被害人王某乙的陳述,證明被告人周某用連接高壓出氣設備氣泵的皮管對著其肛門吹氣的事實;4、證人黃某、管某、王某甲、尚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周某用連接高壓出氣設備氣泵的皮管對著被害人王某乙的肛門吹氣的事實;5、麗公法傷鑒字(2015)102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被害人王某乙的人體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二級的事實;6、辨認筆錄,證明被害人王某乙、證人王某甲辨認出被告人周某的事實;7、接收證據清單,證明公安機關接收被害人王某乙提供的一次性處理書、資助證明書的證據的事實;8、資助證明書,證明被告人周某所在的公司將墊付的36851.45元醫藥費作為資助贈與周某的事實;9、一次性處理書,證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與被害人王某乙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被告人周某支付被害人王某乙醫藥費及其他某10、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4月1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的事實;11、現場照片,證明作案所用皮管壓力測試情況、簡單壓力容器情況;12、諒解書,證明被害人王某乙已收到被告人周某支付的醫藥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98371.45元,不再追究其民事責任,希望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罰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且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并已支付賠償款,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蔣樂仁
人民陪審員 周麗珍
人民陪審員 徐妙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魏小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